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修訂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范,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安全和福祉,確保數據和結果科學、真實、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的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涵蓋范圍】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是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應當遵循的倫理、科學和質量的標準。藥物臨床試驗全過程包括計劃、啟動、執行、記錄、監督、評估、分析和報告。
第四條【遵循赫爾辛基宣言原則】 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原則及相關倫理要求,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安全和福祉是考慮的首要因素,優先于對科學和社會的獲益。倫理審查與知情同意是保障試驗參與者權益和福祉的重要措施。
第五條【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原則及獲益原則】 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科學合理,權衡試驗參與者和社會的預期風險和獲益,只有當預期的獲益大于風險時,方可實施或者繼續臨床試驗。
第六條【試驗設計理念、風險相稱原則】 臨床試驗的設計和實施應當納入質量源于設計的方法,識別試驗的關鍵質量因素及相關風險,并采用與之相稱的風險控制措施,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和安全,確保結果可靠。
第七條【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方案應當清晰、簡明、科學合理、可操作,在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執行。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為確保其科學性和倫理性,必要時可調整試驗方案,并再次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八條【研究人員資質原則】 參與臨床試驗的各方人員應當具有能夠承擔臨床試驗工作相應的教育背景、培訓經歷和實踐經驗,在臨床試驗過程中應當遵守試驗方案。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床決策應當由臨床醫生做出。
第九條【數據記錄處理保存原則】 所有臨床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應當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保證數據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應當保護試驗參與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安全,符合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要求。用于數據采集、管理、分析的系統和流程應當符合預期目的,并與對試驗參與者的風險和所采集數據的重要性相稱。
第十條【試驗用藥品原則】 試驗用藥品的制備應當符合臨床試驗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試驗用藥品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試驗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一條【質量管理原則】 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應當貫穿臨床試驗全過程,以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和安全,確保臨床試驗結果可靠,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藥物臨床試驗各方應當對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采取回避、控制等管理措施,避免對試驗參與者保護及試驗結果的可靠性產生影響。
第十三條【使用新技術原則】 應用新技術、新方法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符合倫理、科學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章 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十四條【職責】 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安全和福祉。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對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倫理性進行審查,并特別關注弱勢試驗參與者的保護。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倫理審查工作應當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要求。
(一)【審查文件清單】 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的文件包括: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招募試驗參與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給試驗參與者的其他書面資料、研究者手冊、安全性資料、包含試驗參與者補償信息的文件、主要研究者資質證明文件、重要方案偏離報告、總結報告,以及倫理審查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等。
(二)【特殊情況下的倫理審查】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特別關注以下特殊情況,審查對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安全和福祉保護是否充分:
試驗參與者在沒有預期獲益的臨床試驗中,知情同意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替代實施。試驗參與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員。
涉及未成年人,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審查針對未成年人的知情同意信息,并綜合考慮試驗參與者的年齡特征、認知成熟度、心理狀態以及適用的法規要求。試驗方案中明確說明緊急情況下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無法在試驗前簽署知情同意書。
(三)【防范脅迫與免責】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強迫、利誘等方式影響試驗參與者參加臨床試驗的情形。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審查知情同意書中是否存在要求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放棄合法權益的內容,也不得含有免除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申辦者及其代理機構應當承擔責任的內容。
(四)【補償機制】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確保知情同意書、提供給試驗參與者的其他書面資料說明了給試驗參與者補償的信息,包括補償方式、數額和計劃。
(五)【安全性事件審查】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重點關注并及時審查以下情況:臨床試驗中發生主要研究者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為消除對試驗參與者緊急危害的試驗方案的偏離或者修改,嚴重、持續的不依從問題,增加試驗參與者風險或者顯著影響臨床試驗實施的改變,可能對試驗參與者的安全或者臨床試驗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新信息,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對申辦者報告的可疑且非預期的嚴重不良反應,以及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的方式至少應當與需要采取措施的緊迫性和試驗用藥品安全性特征的變化相稱。
(六)【跟蹤審查】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對正在實施的臨床試驗定期跟蹤審查,審查的頻率應當根據試驗參與者的風險程度而定,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七)【審查意見類型和內容】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在合理的時限內完成臨床試驗相關資料的審查或者備案流程,并給出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有:批準、不批準、修改后批準、修改后再審、繼續研究、暫停或者終止研究的決定。
(八)【暫停/終止試驗】 倫理審查委員會有權暫停、終止未按照相關要求實施,或者試驗參與者出現非預期嚴重損害的臨床試驗。
(九)【受理試驗參與者訴求】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試驗參與者的相關訴求。
第十五條【組成運行要求】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建立倫理審查工作制度、標準操作規程,健全利益沖突管理機制和倫理審查質量控制機制,保證倫理審查過程獨立、客觀、公正。
第十六條【文件保存】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保留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委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用于申請藥品注冊的臨床試驗,所有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試驗藥物被批準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請藥品注冊的臨床試驗,應當至少保存至臨床試驗終止后5年。
第十七條【透明化要求】 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向主要研究者和申辦者提供相關書面記錄,包括倫理審查委員會名稱和地址、參與項目審查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審查的書面意見、符合本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審查聲明等。必要時,主要研究者、申辦者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倫理審查委員會提供其標準操作規程。
第三章 主要研究者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
第十八條【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要求】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建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
第十九條【主要研究者資質及要求】 主要研究者是臨床試驗現場的最終責任人,對試驗參與者權益、安全及臨床試驗質量負責。主要研究者應當具備的資質和要求包括:
(一)【資質】 具有在臨床試驗機構的相應執業資格,具備臨床試驗所需的教育背景、培訓經歷和實踐經驗。
(二)【要求】 熟悉申辦者提供的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試驗藥物相關資料信息。
(三)【要求】 熟悉臨床試驗相關技術指南,并遵守本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服務外包】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工作制度以確保其履行臨床試驗相關職責和功能。如果授權個人或者單位承擔臨床試驗的相關職責和功能,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確保其具備相應資質,并對其進行適當監督。
第二十一條【開展試驗必要條件】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具有完成臨床試驗所需的必要條件:
(一)【入組試驗參與者的時間和能力】 主要研究者在臨床試驗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有足夠的時間和能力入組足夠數量且符合試驗方案的試驗參與者。
(二)【完成試驗的軟硬件】 主要研究者具有使用臨床試驗所需設施的權限,有權支配并監管參與臨床試驗的研究人員,正確、安全地實施臨床試驗。
第二十二條【與倫理審查委員會溝通】 主要研究者與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溝通包括:
(一)臨床試驗實施前,主要研究者應當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未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前,不能篩選試驗參與者。
(二)臨床試驗實施前、過程中和結束后,主要研究者應當按要求向倫理審查委員會報告,并提供倫理審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三)主要研究者應當及時執行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遵守方案】 主要研究者應當遵守試驗方案。
(一)【方案偏離】 主要研究者應當按照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的試驗方案實施臨床試驗。如偏離試驗方案,主要研究者或者其授權的研究人員應當記錄和解釋,必要時采取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及時向倫理審查委員會報告。
(二)【緊急危害下的方案偏離】 為消除對試驗參與者的緊急危害,在未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主要研究者修改或者偏離試驗方案,應當及時向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辦者報告,并說明理由。
(三)【緊急揭盲】 主要研究者應當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實施揭盲。如意外破盲或者緊急揭盲,主要研究者應當立即記錄,并向申辦者書面說明原因。
第二十四條【提前終止或者暫停臨床試驗】 臨床試驗提前終止或者暫停,主要研究者應當及時通知試驗參與者,并給予試驗參與者適當的治療和隨訪。主要研究者、申辦者或倫理審查委員會提前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應當立即向申辦者、倫理審查委員會中的非發起方報告,同時報告臨床試驗機構,并提供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醫療照顧】 主要研究者為臨床醫生或者由其授權的臨床醫生應當給予試驗參與者適合的醫療處理,并承擔與臨床試驗有關的醫學決策責任。
第二十六條【安全性報告】 主要研究者的安全性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良事件】 主要研究者應當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和時限向申辦者報告安全性評價所需的不良事件和/或異常檢查結果。
(二)【嚴重不良事件】 除試驗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規定不需立即報告的嚴重不良事件外,主要研究者應當在獲知后立即向申辦者和倫理審查委員會書面報告所有嚴重不良事件,隨后應當及時提供詳盡、書面的隨訪報告。
(三)【死亡事件】 涉及死亡事件報告,如申辦者、倫理審查委員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資料,如尸檢報告和最終醫學報告等,主要研究者應當在獲得后及時提供。
(四)【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SUSAR)、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DSUR)】 主要研究者收到申辦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等安全性信息后應當及時簽閱,并應考慮試驗參與者的治療是否進行相應調整,必要時盡早與試驗參與者溝通。
第二十七條【知情同意】 主要研究者實施知情同意應當遵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確保試驗參與者是自愿參加臨床試驗,并通過知情同意過程確保其獲知充分的信息:
(一)【獲得知情同意】 參加臨床試驗前,主要研究者應當充分告知試驗參與者有關臨床試驗的相關事宜,獲得試驗參與者的知情同意并記錄,使用經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的最新版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試驗參與者的信息。
(二)【獲知新信息告知試驗參與者】 主要研究者獲得可能影響試驗參與者繼續參加臨床試驗的新信息時,應當及時告知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并作相應記錄。如有必要,應當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
(三)【不得強迫、利誘】 研究人員不得采用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方式影響試驗參與者參加或者繼續參加臨床試驗。
(四)【知情同意材料通俗易懂】 知情同意書等提供給試驗參與者的資料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使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易于理解。
(五)【試驗參與者充分考慮】 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前,主要研究者或者經其授權的研究人員應當給予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充分的時間和機會了解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并詳盡回答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與臨床試驗相關的問題。
(六)【知情同意簽字】 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人員應當在知情同意書上分別簽名并注明日期,如非試驗參與者本人簽署,應當注明關系。病史記錄中應當記錄試驗參與者知情同意的具體時間和人員。
(七)【缺乏閱讀能力時的知情同意】 如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缺乏閱讀能力,應當有一位公正的見證人見證整個知情同意過程。應當向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詳細說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的內容。如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口頭同意參加臨床試驗,在有能力情況下應當盡量簽署知情同意書,見證人還應當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以證明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就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得到了準確地解釋,并理解了相關內容,同意參加臨床試驗。
(八)【獲得知情同意副本】 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得到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原件或者副本和其他提供給試驗參與者的資料,以及后續更新版本。
(九)【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知情同意】 試驗參與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知情同意;試驗參與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取得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書面知情同意。當法定代理人代表試驗參與者知情同意時,應當在試驗參與者可理解的范圍內告知試驗參與者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并盡量讓試驗參與者親自簽署知情同意書并注明日期。
未成年人作為試驗參與者,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當未成年人有能力做出同意參加臨床試驗的決定時,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如果未成年試驗參與者本人不同意參加臨床試驗或者中途決定退出臨床試驗時,即使法定代理人已經同意參加或者愿意繼續參加,也應當以未成年試驗參與者本人的決定為準;除非在嚴重或者危及生命疾病的治療性臨床試驗中,主要研究者、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未成年試驗參與者如不參加臨床試驗其生命會受到危害,這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使試驗參與者參加或者繼續參加;在臨床試驗過程中,未成年試驗參與者達到了簽署知情同意的條件,則需要由本人簽署知情同意之后方可繼續實施。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恢復民事行為能力后,需要對其再次知情同意,獲得其本人的自愿同意繼續或是退出相關臨床試驗。
(十)【緊急情況下的知情同意】 緊急情況下,參加臨床試驗前不能獲得試驗參與者的知情同意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試驗參與者知情同意,若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場時,試驗參與者的入選方式應當在試驗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同時應當盡快得到試驗參與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繼續參加臨床試驗的知情同意。
(十一)【無預期獲益的知情同意】 試驗參與者參加沒有預期獲益的臨床試驗,原則上應當由試驗參與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
第二十八條【藥品管理】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對申辦者提供的試驗用藥品負有管理責任。
(一)【專人管理及管理環節】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指派具備相應資質的專門人員管理試驗用藥品,臨床試驗機構接收、處理、貯存、分發、使用、回收及退還試驗用藥品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定并保存記錄。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試驗用藥品按照試驗方案使用,并向試驗參與者說明試驗用藥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二)【生物等效性試驗用藥品留樣】 主要研究者應當對生物等效性試驗的臨床試驗用藥品進行隨機抽取留樣,至少保存留樣至藥品上市后2年,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臨床試驗機構可將留存樣品委托具備條件的獨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得返還申辦者或者與其利益相關的第三方。
第二十九條【記錄和報告】 臨床試驗的記錄和報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督履職確保數據可靠】 主要研究者應當監督試驗現場的數據采集、各研究人員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情況,確保數據的可靠性。
(二)【臨床試驗數據記錄、修改、溯源、保存】 主要研究者應當確保所有臨床試驗數據是從臨床試驗的源記錄中獲得的,并保證其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源記錄應當具有可歸因性、易讀性、同時性、原始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源記錄的修改應當留痕,不能掩蓋初始數據,并記錄修改的理由。以患者為試驗參與者的臨床試驗,相關的醫療記錄應當載入門診或者住院病歷系統。
(三)【文件保存年限】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妥善保存試驗文檔。用于申請藥品注冊的臨床試驗,臨床試驗必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試驗藥物被批準上市后5年;未用于申請藥品注冊的臨床試驗,必備記錄應當至少保存至臨床試驗終止后5年。
(四)【個人信息保護】 在臨床試驗數據和試驗參與者信息處理過程中應當注意避免非法或者未授權的收集、存儲、使用、更正、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臨床試驗數據的記錄、處理和保存應當確保記錄和試驗參與者信息的安全。
(五)【所有權轉移】 必備記錄所有權的轉移,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三十條【進展報告】 主要研究者應當提供試驗進展報告。
(一)主要研究者應當按照倫理審查委員會的要求提交進展報告和臨床試驗結果摘要。
(二)臨床試驗完成后,主要研究者應當及時向臨床試驗機構報告。
(三)主要研究者應當向申辦者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需要的臨床試驗相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配合監查、稽查和檢查】 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接受申辦者組織的監查和稽查,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并配合提供所需的與臨床試驗有關的記錄。
第四章 申辦者
第三十二條【基本考慮】 申辦者作為臨床試驗相關活動的最終責任人,應當把保護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安全和福祉以及數據的可靠性作為臨床試驗的基本考慮。
第三十三條【試驗設計】 申辦者在設計臨床試驗方案時,應基于足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支持給藥途徑、給藥劑量和持續用藥時間。方案設計應當遵循質量源于設計的原則,確保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四條【資源、資質和培訓】 申辦者團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辦者應當根據臨床試驗需要選用有適當資質的人員,建立臨床試驗的研究和管理團隊,指導、監督臨床試驗全過程。
(二)申辦者應當選用有適當資質的人員參與臨床試驗,包括試驗的設計、實施、流程、信息和數據處理、數據核對、統計分析和撰寫試驗總結報告。
(三)申辦者應當配備醫學人員,及時解答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學問題。
(四)申辦者應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確保臨床試驗全過程中所有參與人員能夠及時溝通,并記錄關鍵溝通內容。
第三十五條【申辦者的盲態維持制度】 在盲法試驗中,申辦者應當建立工作制度以確保臨床試驗全過程保持盲態,并預防和識別破盲。
第三十六條【合同】 申辦者委托服務供應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辦者可以將其臨床試驗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任務委托或授權給服務供應商,但應當對服務供應商進行監督和管理。受委托方如存在任務轉包,應當獲得申辦者的書面同意。
(二)臨床試驗活動開始前,申辦者應當與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服務供應商等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各方簽訂臨床試驗合同,明確各方的角色、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各方應當避免的、可能的利益沖突。必要時,應當更新臨床試驗合同。臨床試驗合同應當條款清晰完整,試驗經費應當合理,符合市場規律。
(三)本規范中對申辦者的要求,適用于承擔申辦者相關工作任務的服務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主要研究者選擇】 申辦者負責選擇合適的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以滿足開展臨床試驗的需要,應當制定研究者手冊并及時更新,向主要研究者和倫理審查委員會提供試驗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冊。
【中藥民族藥研究者手冊】 中藥民族藥研究者手冊的內容應當注明組方理論依據、篩選信息、配伍、功能、主治、已有的人用藥經驗、藥材基原和產地等;來源于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制劑,注明其出處;相關藥材及處方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選擇】 申辦者負責選擇符合相關規定且具備相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涉及醫學判斷的樣品檢測,監督實驗室對臨床試驗中采集標本的管理、檢測、運輸和儲存等全流程的質量管理。禁止實施與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的試驗方案無關的生物樣品檢測(如基因等)。臨床試驗結束后,剩余標本的繼續保存或者將來可能被使用等情況,應當在試驗參與者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中明確說明保存的時間和數據的保密性問題,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數據和樣本可以和其他主要研究者共享等。
第三十九條【與倫理審查委員會以及監管機構的溝通】 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并獲得臨床試驗許可或者完成備案。遞交的文件資料應當注明版本號及版本日期。申辦者應當及時獲取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記錄并按要求執行倫理審查意見。
第四十條【申辦者監督】 申辦者應當對臨床試驗全過程進行監督,明確工作標準和程序,確保試驗過程符合試驗方案和其他相關文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并遵循倫理標準。申辦者監督措施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符合目的,與臨床試驗的復雜性和風險相稱。
第四十一條【質量管理】 申辦者應當基于風險,采用適合的體系,對臨床試驗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有效設計和實施臨床試驗。
第四十二條【風險管理】 申辦者應當對臨床試驗進行風險管理。
(一)【風險識別與評估】 申辦者應當在試驗開始前和整個試驗過程中識別可能對關鍵質量因素產生有意義影響的風險,并對風險損害發生的可能性、可被檢測到的程度、對試驗參與者保護和試驗結果可靠性的影響進行評估。
(二)【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應當與風險對試驗參與者權益和安全,以及試驗結果可靠性影響的重要性相稱。當涉及到可能影響試驗參與者安全或試驗結果可靠性的關鍵質量因素時,申辦者應當預先設定風險控制可接受范圍,當超出預設范圍限制時,評估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三)【風險溝通】 申辦者應當記錄已識別的風險和相應的緩解措施,并與參與采取措施或受此類活動影響的人員溝通。
(四)【風險審查】 申辦者應當結合臨床試驗期間的新知識和經驗,定期審查風險控制措施,以確保現行的質量管理活動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并根據需要考慮實施額外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風險報告】 申辦者應當在臨床試驗報告中總結并報告重要的質量問題,包括偏離預先設定可接受范圍的問題和補救措施。
第四十三條【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申辦者應當對臨床試驗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一)申辦者負責建立、實施和及時更新有關臨床試驗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相關的書面標準操作規程,確保臨床試驗的實施,以及數據的產生、記錄、報告均遵守試驗方案,并符合本規范和監管要求。
(二)【質量保證】 質量保證應當貫穿于臨床試驗始終,實施基于風險的策略,以識別嚴重不依從試驗方案,以及違反本規范和監管要求的原因,從而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稽查】 申辦者開展稽查活動應當采取與臨床試驗實施相關風險相稱的方式。申辦者的稽查獨立于常規監查或質量控制職能之外,目的是評估試驗管理和實施的流程是否符合試驗方案、本規范和監管要求。
(三)【質量控制】 申辦者應當在臨床試驗實施的每個階段和環節采用基于風險的方法進行質量控制,以保證過程規范和數據可靠。在臨床試驗中,監查和數據管理是主要的質量控制活動。申辦者應當委派合格的監查員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
第四十四條【依從性問題】 申辦者應當保證臨床試驗的依從性。
(一)對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申辦者工作人員或服務供應商在臨床試驗中不遵守試驗方案、標準操作規程、本規范及監管要求的情況采取適當措施予以糾正。
(二)發現對試驗參與者的權益和安全,或對試驗結果的可靠性產生或可能產生顯著影響的不依從問題時,申辦者應當及時進行根本原因分析,采取適當且充分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及時書面報告倫理審查委員會。
(三)發現嚴重、持續的不依從問題時,申辦者應考慮終止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或服務供應商繼續參加臨床試驗,及時書面報告倫理審查委員會,并采取措施將對試驗參與者和試驗結果的可靠性的影響降至最小。如違反試驗方案或者本規范的問題嚴重時,申辦者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安全性評估和報告】 申辦者應當在藥物臨床試驗期間進行持續的安全性評估,并按照要求和時限進行報告。
(一)【可能影響安全性的問題】 申辦者應當審閱并評估現有的安全性信息,將臨床試驗中發現的新的可能影響試驗參與者安全或參與意愿、可能影響臨床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意見的問題,及時通知試驗參與者、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和倫理審查委員會。
(二)【安全性評估】 申辦者收到任何來源的安全性相關信息后,均應當立即分析評估,包括嚴重性、與試驗藥物的相關性以及是否為預期事件等。
(三)【SUSAR和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報告】 申辦者應當將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快速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快速報告的方式應當符合要求。申辦者向主要研究者和倫理審查委員會遞交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報告的方式應當與需采取措施的緊迫性和試驗用藥品安全性特征的變化相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風險處理要求、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和需要立即關注或采取措施的緊急安全性問題應當按照快速報告的時限要求報告倫理審查委員會和主要研究者,不得無故延遲。
(四)【DSUR報告】 申辦者的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應當包括臨床試驗風險與獲益評估,并通報給主要研究者、倫理審查委員會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十六條【對試驗參與者和主要研究者的保險/補償/賠償】 申辦者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保證可以給予試驗參與者和主要研究者補償或者賠償。
(一)申辦者應當提供法律上、經濟上的保險或者保證用于補償臨床試驗相關的損害,并與臨床試驗的風險性質和風險程度相適應,但不包括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自身的過失所致的損害。
(二)申辦者應當承擔試驗參與者參加臨床試驗相關損害的診療費用,以及相應的補償。
(三)申辦者和主要研究者應當及時兌付給予試驗參與者的補償或者賠償。提供補償的方式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四)申辦者應當免費向試驗參與者提供試驗用藥品,并支付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學檢測費用。
第四十七條【試驗用藥品】 試驗用藥品的制備、供應和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標簽】 申辦者應當確保試驗用藥品在符合臨床試驗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和放行;試驗用藥品的標簽上應當標明僅用于臨床試驗、臨床試驗信息和試驗用藥品信息;試驗用藥品在盲法試驗中能夠保持盲態。
(二)【貯存、運輸、有效期、使用方法】 申辦者應當明確規定試驗用藥品的貯存和運輸條件、有效期、使用方法等,確保藥物在運輸和貯存期間不被污染或者變質,并向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提供相應紙質說明,同時保留相關記錄。試驗用藥品為疫苗的,其采購、儲存、運輸、接種還應當符合國家管理規定。
(三)【試驗用藥品運達機構】 申辦者應當在臨床試驗獲得倫理審查委員會批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或者備案之后,及時向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
(四)【申辦者試驗用藥品管理SOP】 申辦者應當制定試驗用藥品的供應管理規程,包括試驗用藥品的接收、處理、貯存、分發、使用及回收、銷毀等制度。從試驗參與者處回收以及研究人員未使用的試驗用藥品應當返還申辦者,或者采用由申辦者授權的其他方式處置。所有試驗用藥品的管理過程應當有書面記錄,全過程計數準確。
(五)【緊急揭盲機制】 在盲態試驗中,應當建立緊急揭盲的規程和機制,以便在緊急醫學狀態必需揭盲時能夠快速識別試驗用藥品,同時保持其他試驗參與者治療分配的盲態。
(六)【試驗用藥品留樣】 申辦者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臨床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穩定性,確保僅在有效期內提供,并保存足夠數量的試驗用藥品樣品,留樣數量、方式、時限等應當符合相應要求。
第四十八條【數據和記錄】 申辦者應當履行數據治理的責任,確保數據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一)【數據處理和計算機化系統】 申辦者應當確保臨床試驗中部署或使用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滿足計算機化系統的要求;確認主要研究者或臨床試驗機構使用的計算機化系統滿足臨床試驗的要求。
(二)【數據記錄修改】 申辦者不得更改主要研究者或試驗參與者錄入的數據,除非有正當理由,且應當在修改前獲得主要研究者的同意,并進行記錄。
(三)【試驗數據保密性】 申辦者應當使用試驗參與者鑒認代碼,識別每一位試驗參與者的所有臨床試驗數據。臨床試驗揭盲后,申辦者應當向主要研究者提供盲態試驗的試驗參與者的治療信息。
(四)【統計分析】 申辦者應當制定符合試驗方案的統計分析計劃,對統計編程以及數據處理和分析過程實施適當的質量管理并記錄。
(五)【記錄的保存】 申辦者應當根據監管要求保存臨床試驗相關的必備記錄,并書面告知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和服務供應商對試驗記錄保存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申辦者應當明確試驗記錄的查閱權限】 申辦者應當明確試驗記錄的查閱權限。
(一)申辦者應當在試驗方案或者其他書面合同中明確主要研究者、臨床試驗機構和服務供應商允許申辦者在監查、稽查、倫理審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中,能夠直接查閱臨床試驗相關的源記錄。
(二)申辦者應當確認每位試驗參與者均以書面形式同意申辦者監查、稽查、倫理審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活動,能夠直接查閱臨床試驗相關的原始醫學記錄。
第五十條【報告】 申辦者暫停或者提前終止實施中的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實施期間申辦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審查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說明理由。申辦者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臨床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報告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反映臨床試驗結果,臨床試驗數據應當與源數據一致。
第五章 數據治理
第五十一條【數據生命周期】 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治理責任。數據治理貫穿臨床試驗數據全生命周期,確保準確報告、驗證和解釋臨床試驗相關信息。
(一)【數據采集】 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將采集的數據錄入計算機化系統時,應當附帶相應的元數據,包括稽查軌跡。
(二)【相關元數據】 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應用、評估、訪問、管理和審核元數據。
(三)【數據更正】 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制定更正數據錯誤的相關流程,申辦者和主要研究者及時更正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可靠性的數據錯誤并確保更正過程的可追溯性。
(四)【數據傳輸、交換和遷移】 申辦者、主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建立經驗證的流程,確保在計算機化系統之間傳輸的電子數據(包括相關元數據)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以及避免數據丟失或被篡改。
(五)【分析前數據集的最終確認】 申辦者應當界定符合質量標準的中期和最終分析數據,采取及時且可靠的流程,進行數據的采集、核對、驗證、審核和錯誤更正以及在可能的情況下修正對試驗參與者的安全性和/或試驗結果的可靠性造成重要影響的遺漏。統計分析前,應當按照預先制定的程序對數據集進行最終確認,數據提取和分析集的確定應當遵循統計分析計劃,并予以記錄。
第五十二條【數據治理中的盲態保持】 盲法試驗中,臨床試驗各階段都應當保持盲態完整性,并采取適當的盲態管理措施防止意外破盲導致試驗偏倚。在臨床試驗開始實施前,所有相關方應當確定訪問非盲信息的角色、職責和流程,并做好記錄;實施過程中,應當記錄破盲或揭盲的情況,評估其對試驗結果的影響,并采取相應必要的措施。
第五十三條【計算機化系統】 臨床試驗各方應當確保用于臨床試驗的計算機化系統滿足對試驗數據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一)【計算機化系統的使用規程和培訓】 應當制定計算機化系統設置、安裝和使用的標準操作規程,明確使用計算機化系統時臨床試驗各方的職責,確保在臨床試驗數據采集、處理和管理過程中正確使用計算機化系統。所有使用計算機化系統的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二)【計算機化系統的安全管理】 計算機化系統的數據安全管理應當包含試驗數據和記錄的整個數據生命周期,確保對計算機化系統實施安全控制,并采取持續措施預防、檢測及減少安全漏洞。應當及時對計算機化系統產生的試驗數據充分備份,并在系統故障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止數據發生丟失或無法訪問。
(三)【計算機化系統的驗證】 臨床試驗各方使用的計算機化系統,應當通過可靠的系統驗證,符合預期用途和預先設置的技術性能,以保證試驗數據的可靠性,并保證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系統始終處于驗證有效的狀態。
(四)【技術支持】 臨床試驗各方應當建立工作流程,記錄、評估和管理計算機化系統中出現的問題,并定期對收集的問題進行審查,識別重復或系統性問題,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地處理。
(五)【用戶管理】 計算機化系統應當具備完善的用戶管理、權限管理和稽查軌跡,確保只有經授權的用戶方可訪問和使用系統,實現訪問和操作可追溯。如使用電子簽名應當符合我國關于電子簽名的有關要求。用戶的權限應當符合其職責職能、盲法設置和用戶所屬組織。授權用戶及其權限應當明確記錄、維護和保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主要研究者,是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試驗實施團隊的負責人,對臨床試驗實施過程中試驗現場試驗參與者權益、安全及臨床試驗數據可靠性負責。
(二)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指明顯影響藥品獲益風險評估、可能改變藥品用法或影響總體藥品研發進程的信息。
(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對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實施管理,包括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和開展具體的質量管理活動。
(四)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對臨床試驗全過程質量進行管理的機制,以試驗參與者保護與數據可靠性為核心,明確界定并落實各方的職責與分工,能夠基于風險,及時識別、預防及處理異常事件,持續推動質量改進,保障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范
附件2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現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實施(以下簡稱2020版GCP)已有近5年時間。2020版GCP實施以來對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規范化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指導了我國臨床試驗監管和實施實踐。
近年來,隨著藥物研發技術和理念的持續更新,國際監管規范也在發生重大調整,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E6(R3):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技術指導原則》(即ICH GCP)自2019年啟動修訂,已于2025年1月定稿為ICH E6(R3)。為進一步推動我國藥物臨床試驗高質量發展,對2020版GCP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考慮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GCP)是國家藥監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管部門、申請人、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及其他接受委托的機構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工作,是監管執法依據。修訂的主要考慮如下:
(一)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技術指導原則銜接。
一是法律法規層面,與《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上位法做好對接。
二是規范性文件層面,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四部門發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做好銜接,已有專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不再重復,GCP中留好接口,倫理審查部分主要保留藥物臨床試驗相關特定要求。
三是指導原則層面,重點做好與ICH E6(R3)銜接,保持基本原則和要求一致;E6(R3)中遵循當地監管要求的,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我國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高于E6(R3)的以我國監管要求為準;E6(R3)中屬于建議性做法和理念性描述,而非監管剛性要求的不納入我國GCP,而是采取全文實施E6(R3)方式,為臨床試驗實施靈活性預留空間;同步啟動核查、檢查要點修訂,我國其他技術指導原則要與GCP和E6(R3)做好銜接,根據實際需要開展制、修訂工作,逐步完善我國GCP制度的技術指導原則體系,加強實施指導。
(二)充分吸收2020版GCP的經驗。2020版GCP具備較好的工作基礎,其篇章結構、文字表述,以及適應我國實踐的特有規定,在GCP修訂時予以合理保留和借鑒。
(三)注重解決我國臨床試驗實踐中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監管部門和臨床試驗各參與方反映的問題,注意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三、主要內容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GCP修訂稿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倫理審查委員會、主要研究者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申辦者、數據治理、附則6個章節,54個條款。
與2020版GCP相比本次修訂保留了總則、倫理審查委員會、主要研究者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申辦者、附則5個章節,增加了數據治理1個章節。考慮到全文實施E6(R3)中文版,只保留我國特有的術語及其定義,刪除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必備文件管理3個章節。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GCP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與ICH E6(R3)相比重點增刪的內容
1. 試驗參與者表述:參考E6(R3)中文版,將“受試者”改為“試驗參與者”,突出試驗參與者在臨床試驗中的主動性,體現對個體權益和主體性的尊重。
2.主要刪減內容包括:主要研究者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章節刪除知情同意書包含的細節,申辦者章節刪除監查和稽查的具體要求,刪除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必備文件管理3個章節,GCP修訂稿征求意見稿中保留原則性要求,具體操作參照E6(R3)中文版。
3.總則中保留并強調了利益沖突回避原則,增加支持新技術使用原則。倫理審查委員會章節保留2020版GCP審查中應當特別關注的情形以及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妥善處理試驗參與者的相關訴求。增加倫理審查委員會文件保存以及提供記錄要求。
4.將E6(R3)中“適用當地監管要求”進行了轉化: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倫理審查工作應當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優化安全性信息的報告流程,明確相關責任方;明確臨床試驗必備記錄保存年限;明確生物等效性試驗生物樣品留樣要求等。
(二)GCP修訂稿征求意見稿與2020版GCP相比增刪的內容
1.法律法規依據增加了《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2.增加質量源于設計、風險相稱及切合目的的原則性表述,并將三個理念貫穿各章節。
3.增加新技術、新方法在臨床試驗應用的原則。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方法支持藥物臨床試驗開展,應符合當前倫理、科學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4.進一步優化安全性事件報告流程及相應審查要求:主要研究者應當立即向申辦者和倫理審查委員會報告嚴重不良事件(SAE)。可疑且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SUSAR)和藥物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DSUR)由申辦者報告主要研究者和倫理審查委員會,SUSAR報告的方式與需采取措施的緊迫性和臨床試驗用藥品安全性特征的變化相稱。申辦者應當將SUSAR、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快速報告監管部門;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風險處理要求、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需要立即關注或采取措施的緊急安全性問題應當快速通知倫理審查委員會和主要研究者。倫理審查委員會應當重點關注并及時審查安全性事件,除2020版GCP規定的內容外,增加主要研究者報告的SAE、嚴重持續不依從問題、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倫理審查SUSAR和DSUR的方式應遵循風險相稱原則。
5.完善倫理審查委員會章節內容。明確倫理審查委員會開展倫理審查工作應當符合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并履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監管要求。刪除倫理審查委員會組成與運行具體內容,總結凝練為“組成運行要求”一款,修訂審查意見類型和內容要求,與《涉及人的生命科學和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保持一致。
6.進一步明確臨床試驗質量最終責任人為申辦者,臨床試驗現場最終責任人為主要研究者。
7.主要研究者與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章節。根據E6(R3)術語對研究者的定義,研究者是負責實施臨床試驗的人員(單個人),如果試驗由團隊實施其負責人為主要研究者(單個人),考慮到我國藥物臨床試驗均由團隊實施的實際情況,將“研究者”修改為“主要研究者”。
8.申辦者章節。增加申辦者監督職責、盲態保持和風險管理有關內容,以及疫苗試驗用藥品管理和使用要求。在本章節中將實操細節刪除,按照E6(R3)中文版執行,必要時,在核查要點中體現。
9.強調質量管理。申辦者采用適合的體系,對臨床試驗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建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實施質量管理應當基于風險,明確了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風險溝通、風險審查和風險報告的要求及主要考慮因素。
10.增加數據治理章節。明確各方對數據治理的職責與要求。
11.附則。除本條款納入的術語及其定義外,本規范涉及的其他術語及其定義參考ICH E6(R3)中文版術語表。納入適應我國臨床試驗實踐的術語,包括主要研究者、其他潛在的嚴重安全性風險信息、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以及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體系。
(三)關于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
為指導和規范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的保存,國家藥監局2020年6月3日發布了《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保存指導原則》。GCP修訂過程中,將其與E6(R3)附件1中的《附錄C:臨床試驗實施的必備記錄》進行了對比,對比認為《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保存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均包含在附錄C中,且附錄C對必備文件進行了合理擴展。
E6(R3)中文版原文實施可替代《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保存指導原則》,GCP修訂稿中將原“必備文件”表述修改為“必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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